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执212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欧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镇何家村2组3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595191052F。
法定代表人:石明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双,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峰,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中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559016724E。
法定代表人:项益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欧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查明酉阳县法院作出(2020)渝0242民初1879号调解书,调解:一、被告重庆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重庆欧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0000元,限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并以4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从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利息;二、原告重庆欧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531元,减半收取4265.5元,原告重庆欧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后因被执行人重庆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前述调解书生效后未主动按期履行调解书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重庆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给付义务,也未到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本院已依法采取了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向其发布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措施。并于2021年4月1日以(2021)渝0242执388、389、恢61号之二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酉阳县房产(渝(2016)酉阳县不动产权第X1号、X2号)、位于重庆市酉阳县X1、X2、X3、X4、X5、X6、X7、X8房产。
经本院“总对总”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以及到被执行人重庆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和相关职权单位的实地调查,查明执行人重庆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部分资产尚未处置,对此,本院已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房地产,但本院所查封的相关房地产中,存在轮候查封及抵押的情形。除去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重庆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他被执行人无其他房地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时执行不能,尚有债权余额45万元及利息。经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故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本案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重庆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者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时限规定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田 彪
审 判 员 吴英祥
审 判 员 杨 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超越
书 记 员 刘皓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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