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2民终14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大道科汇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952562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川,系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010785670。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天寿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35565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川,系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01078567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盘州市水务局,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军民路**信用代码:11520202009465218N。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金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310646340。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盘州市水务局职工。
上诉人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盘州市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8)黔0222民初6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8)黔0222民初64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78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