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力泰起重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力泰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济高新区商初字第227-1号 原告山东力泰起重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被告***。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力泰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力泰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力泰起重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1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冯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