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力泰起重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力泰起重安装有限公司、梁山威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32民初4892-2号 申请人:山东力泰起重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674534631R,住所地邹城市北兴路北兴东九巷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梁山威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493532688H,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东马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了(2018)鲁0832民初 4892-1号保全裁定书,查封被告梁山威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案已经审结。 本院认为,原告已经申请解封,本案已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梁山威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