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程泛华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通程泛华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北白象镇高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382民初11556号
原告:北京通程泛华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畅茜园圣华里9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4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象镇高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乐清市**象镇高中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
原告北京通程泛华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象镇高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象镇高中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通程泛华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系建筑设计专业机构,拥有建筑行业(建设工程)甲级资质。2006年4月6日,乐清市发革局批准了被告上报的**象镇高中村集体留用地基建项目二期工程,并予以正式立项,同年10月16日当时的乐清市规划局向被告送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作出要求。经被告邀请,2009年4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作为被告村集体留用地二期建设的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建筑设计,项目总设计费为60万元,分四次按合同进度付款,在合同签订三日内支付12万元,在原告提交方案本时被告支付9万元,加上作此地块控制性指标调正可行性论证方案本5万元,以上三项相加被告需支付26万元。合同还对双方责任、违约等其他事项作出约定。合同生效后,原告按设计要求出具工程详细规划送审稿,被告收到送审稿后将项目设计本、功能分析图等在村宣传窗予以张贴公示,同时原告设计人员又与被告的村干部将送审稿送至乐清市规划建设局审查,乐清市规划建设局出具审查意见后,原告又及时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又出具新的送审文本给规划局,后因建设资金等问题,被告决定暂缓建设工程项目。但被告并没有按约支付26万元设计进度费,现该工程项目已另行委托他人设计并已开工建设。后经催讨无果,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用26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象镇高中村村民委员会答辩称:合同是上一届副村长代理签的,村长不知道,我们也不知道。合同上的公章是怎么盖过来的,我们都不知道。
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委托原告对**象镇高中村集体留用地二期工程进行建筑设计,2009年4月22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60万元,设计费按进度支付,在合同签订三日内支付定金约12万元,交方案本时支付约9万元,交扩初设计文本时支付约9万元,交施工图时支付约30万元;结算设计费按各阶段实际面积结算。另,双方至今未对各阶段的设计费进行结算。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有效,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各项费用,合同约定不明确,双方亦未对相关费用进行结算,故被告需支付的具体金额,目前无法确定,原告可在结算后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北京通程泛华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象镇高中村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4月2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驳回原告北京通程泛华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北京通程泛华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