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24民初3814号
原告:西安益友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海璟国际3幢1单元11层11115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伟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伟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园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C区27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益友通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园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益友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益友通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园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2753元,由原告西安益友通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退还原告西安益友通风工程有限公司2728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