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延长油矿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23民初1452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3月24日出生,子长县村民,现住子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常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20日出生,子长县村民,现住子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3月23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建兴居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住所地子长县。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厂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厂职工。 被告:陕西东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子长县村民,现住该村。 原告***与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陕西东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