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文华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6执174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华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倍呈。
被执行人马肖。
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华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肖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的市劳人仲调字[2018]第526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华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华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肖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该申请执行的内容不属于本院的执行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华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恒轩
审 判 员 杨建辉
审 判 员 *晓军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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