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山西长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27民初291号 原告:***,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双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号A座第四层。 主要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长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高新区开发区德式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与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山西长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西长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不能确定被告山西长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为由,要求撤回对山西长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西长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