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辽宁博际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长供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县民初字第00239号
原告:辽宁博际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辽阳县兴隆镇小赵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长供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郊区鹿家庄19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辽宁博际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长供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宁博际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博际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的诉讼费9030元,全额返还给原告辽宁博际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