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84民初2183号
原告:潍坊泰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新安街道央赣路西侧**、2#。
法定代表人:朱文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伟喻,安丘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长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高新开发区德式园区。
法定代表人:宗文君,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泰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长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泰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潍坊泰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春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曹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