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方滤袋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东方滤袋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永陇能源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29民初240号 原告:江苏东方滤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镇环保滤料产业园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2220179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永陇能源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麟游县崔木镇北王新村第一排第一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1734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江苏东方滤袋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永陇能源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方滤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经协商被告已付清了全部欠款,双方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方滤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苏东方滤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杨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