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42民初4557号原告:石某,男,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酉阳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冉某某。被告:张某,男,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石某与被告酉阳某建设公司、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某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中石某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书记员***-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