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4907号
原告:陈燕,女,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友,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酉阳县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
法定代表人:冉建宏,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胡泉,男,1972年9月5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原告陈燕与被告酉阳县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燕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燕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42元,由原告陈燕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沅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世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