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县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酉阳县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沿河鸿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4民终16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酉阳县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街道桃花源大道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116471348。
法定代表人:冉建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沿河县沙子街道永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7MA6H4C1T1X。
法定代表人:彭飞,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酉阳县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2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酉阳县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酉阳县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冉景红
审判员  何洪波
审判员  郑 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喻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