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港河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彭某甲、彭某乙、广东港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河紫法民二初字第326号 原告黄某某,男,1958年5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紫金县紫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 被告***,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 被告广东港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东华路东安小区16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广东港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