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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顺利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某某、南京梦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繁民一初字第01029号 原告:无锡顺利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住江苏省**京市新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南京梦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住江苏省**京市栖霞区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北支,住江苏省**京市京市。 负责人:***。 原告无锡顺利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梦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因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无锡顺利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无锡顺利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杨良兵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的,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