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8民初26084号
原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立案。因双方已和解,且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本案所涉工程款,故原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202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4元,减半收取计827元,由原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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