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5民初14129号
原告:梁某某,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梁某某于202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40%收取计2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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