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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5民初14129号 原告:梁某某,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梁某某于202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40%收取计2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