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太仓腾益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苏0585民初9805号 原告:太仓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仓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腾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中某公司向原告腾某公司支付服务费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原告承接被告太仓阅峰庭项目的工程资料收集、编制、存档、竣工验收工作,服务费为65000元。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资料交档案馆,并且被告已取得竣工验收证,可以证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至于被告要求原告提交一式四份资料,在合同中并无明确约定,并非原告所负合同义务。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服务费65000元,但被告仅支付了35000元服务费。 被告中某公司辩称:1.对双方间服务合同关系没有异议,被告已付35000元,资料已交档案馆,项目已竣工;2.原告并未履行案涉合同的全部义务,原告并未按照被告要求提供施工过程中的资料一式四份,且未提供电子版,故原告并不能再获取案涉合同的剩余服务费。 本院经审查认定以下事实:2021年11月2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工程资料服务协议》,约定:1.甲方将阅峰庭6#、10#-12#、15#、16#楼住宅精装修项目工程资料交给乙方,乙方负责合同范畴内资料收集、编制、存档、竣工验收;2.资料费用65000元,乙方进场后支付5000元,每隔三个月支付10000元,审核合格交档案馆后支付到60000元,竣工验收完成支付尾款;3.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被告于2021年12月21日支付原告5000元,于2022年7月14日支付原告20000元,于2022年9月15日支付原告10000元。案涉住宅精装修项目工程于2022年12月30日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023年5月24日,被告要求原告再补充提交两份案涉工程施工过程资料,否则不予结算。原告以合同未约定提供一式四份、被告未按约付款为由,予以拒绝。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工程资料服务协议》《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付款凭证、发票,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服务费65000元,被告已付35000元,故还应支付原告30000元。被告在项目竣工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服务费,且其要求原告补充提供2份资料并无合同约定,故对于其辩称原告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太仓某有限公司30000元。 如转账支付,请转账支付至原告确认的如下账号:户名太仓某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分行,账号XXX。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377元,由被告中科公司负担。此款原告腾益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中科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腾益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