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振铝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53967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振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古世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芳萍,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叶国标。
上列原告佛山市振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佛山市振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振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46.98元,保全费1481.74元,共计5628.72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3.49元,共计3555.23元,由原告佛山市振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   阳
人民陪审员 曾 桂 胜
人民陪审员 肖 晓 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盈(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