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125民初612号之二 原告:湖南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0号德馨园小区A1栋1105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女,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零陵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瑶族,住永州市江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兆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南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