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1民终10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妍,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辉,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永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兆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原告:**,女,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上诉人湖南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辉、原审原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5民初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邓辉不同意协调处理,且此案诉讼已无实际意义,湖南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另诉解决”为由,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80元,减半收取6,940元,由上诉人湖南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飞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