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恒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恒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25民初1126号 原告:赣州恒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内盆山路和杨仙岭路交界地块综合楼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0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 原告赣州恒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因原告赣州恒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已协商处理完该纠纷,原告赣州恒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恒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恒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赣州恒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