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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某甲公司;赣州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7民终15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赣州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赣州某甲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赣州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24)赣0702民初11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赣州某甲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赣州某甲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赣州某甲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赣州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