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魏某、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822民初2312号 原告:魏某,男,199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男,199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第三人:山东中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1976年2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说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建公司)、第三人山东中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4年11月22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电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于2024年12月1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中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电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8249204.31元及利息1019058.90元(计算至2024年9月11日)合计9268263.2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第三人将靠挂被告承包的华能通榆200万千瓦风电平价上网项目(一期20万千瓦)风电工程建安工程施工(六标段)安装工程转包给原告,双方约定了具体权利义务,第三人明确承诺甲方根据业主和上游单位付款进度和付款金额扣除1%管理费后,全额现金或者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逾期支付承担未付违约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自筹资金完成了全部工程,该工程已经于2022年2月15日验收合格完成结算,业主单位已经将结算金额33791001元扣除质保金外全部拨付给被告,被告应该拨付给第三人由第三人给付原告,但被告现在无故扣留原告工程款6976510.31元不予给付,第三人也不积极向被告主张权利,所以原告依据民法典535条之规定,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为盼。 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6976510.31元及利息946802.38元(计算计算方式: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22年2月15日起至2024年11月21日止)合计7923312.6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庭审调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情况,***系中固公司项目经理,并非实际施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故***并非本案适格原告,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678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陶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