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壁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湖南金壁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湘01行终7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远大一路**东宜兰园第********房。
法定代表人罗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捷,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张白云,局长。
原审第三人吴贤刚,男,1966年3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湖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吴贤刚工伤认定一案中,上诉人湖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湖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新平
审判员  段衡辉
审判员  周 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凤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