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四川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31民初1087号 原告:***,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被告:四川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