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1687号
申请人: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金井街4号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991319767。
法定代表人:曾维。
申请人:泸县阳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玄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77923840P。
法定代表人:淦小容。
申请人:泸州豪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云龙镇云河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7CMP92X。
法定代表人:陈从和。
被申请人:四川森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62297621G。
法定代表人:余俊才。
申请人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泸县阳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泸州豪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森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留)、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森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万元的财产(在查、冻、扣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明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