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582民初13140号
原告:***,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高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宏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西园街道霞浯社区南区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6228356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公司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宏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