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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681民初252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溪市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安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告:***,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告:***,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原告***与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2024年2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