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5执94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合阁钢构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石工业区自编28号(土名:红石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7721277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彩和绿花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3号西楼1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PLF06X。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合阁钢构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彩和绿花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31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州彩和绿花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尚欠货款本金55026.65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052.25元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合阁钢构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广州彩和绿花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合阁钢构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案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