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605执80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合阁钢构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石工业区自编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7721277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开平市佛岭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大沙镇联山村委会东风小学旧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334742282L。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合阁钢构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平市佛岭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6民终12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开平市佛岭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486200元及逾期利息(以536700元为限)、迳付案件受理费8504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开平市佛岭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合阁钢构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案经执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开平市佛岭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42974.5元(冻结期限至2026年10月13日),并已退付本案执行费7320.56元及申请执行人35653.94元;依法查封了开平市佛岭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XXX、XXX、XXX的汽车(查封期限至2026年10月17日止),上述车辆申请执行人未垫付评估费用,暂未进一步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