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134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家贤,男,汉族,1965年2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平塘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合阁钢构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石工业区自编**号(土名:红石渠)。
法定代表人:吴燕梅,系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宏,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雯,女,系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江家贤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合阁钢构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终7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家贤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17年8月13日,江家贤在佛山市大沥劳动市场应聘电焊工岗位,经与合阁公司协商达成6500元保底、加计件折价每天250元包吃、住的协议。江家贤于8月15到合阁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并填写了履历表。后合阁公司均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相应报酬。据此,江家贤请求再审本案。
合阁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江家贤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江家贤与合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求职申请表》显示,双方仅约定江家贤的薪金计算方式为计件,并未明确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江家贤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薪资每天250元、每月6500元以上的主张。故一、二法院参照佛山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510元/月作为江家贤的月平均工资,并无不当。江家贤主张每月上班26天,合阁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可见江家贤休息日确有加班。因双方约定工资计件,江家贤每月收到的工资构成包含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加班时间的工资。经一、二审法院核算,合阁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因此,江家贤主张合阁公司均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相应报酬,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江家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家贤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小娴
审判员 黄立嵘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