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02民初2096号
原告:廊坊中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地阔道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568921478E。
法定代表人:黄东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宏志,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滔,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佛山市合阁钢构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石工业区自编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7721277L。
法定代表人:吴艳梅,该公司总经理。
廊坊中建机械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合阁钢构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廊坊中建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中建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6元,减半收取计1828元。
审判员 李德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