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5民终8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州福萝拉生态庄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莫家栅风车口水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MA28CWCE1U。
法定代表人:陈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祖伟,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合阁钢构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石工业区自编28号(土名:红石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7721277L。
法定代表人:吴燕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胜斌,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州福萝拉生态庄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萝拉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合阁钢构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阁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8)浙0502民初8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萝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祖伟到庭参加诉讼。合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萝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依法改判驳回合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福萝拉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合阁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适用法律错误。1.法律不禁止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一审不应将检测报告认定为单方制作,合阁公司虽不认可检测报告但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合阁公司交付的集装箱房甲醛超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也不符合一般理性人对于居住房屋质量的要求,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根本违约,福萝拉公司有权主张解除合同,返还价款。2.集装箱房存在板材变形、漏水,未做防锈处理、漏水导致地面、门窗变形,未作通水通电、空调孔未开等质量问题,故未达到验收合格的条件,且质量问题致使集装箱房无法供人正常居住,属履行合同根本违约。合阁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进行过维修,但未解决问题。一审将能否达到付款条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福萝拉公司,存在错误。合阁公司应对验收合格进行举证,对返修后质量达到验收合格进行举证。9月20日福萝拉公司汤总表示“还漏水”、“顶上也漏水”,合阁公司人员回复“还有一点点问题要不你找人做了”;9月21日福萝拉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丽华与合阁公司人员微信聊天,陈丽华表示“昨天他们找了测甲醛的好像很严重”,合阁公司人员回复“只要通风了很快会散”。上述记录显示在9月13日之后,福萝拉公司仍就集装箱房的质量问题向合阁公司进行反映,并要求合阁公司维修整改。二、一审证据认证及事实认定存在错误。1.集装箱房系福萝拉公司安放于玫瑰庄园,供观光及会务的客人居住之用,集装箱房甲醛超标显然不能满足居住需求,且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强制性标准。2.合阁公司虽在2018年9月13日进行维修,但未满足验收合格的质量标准,福萝拉公司人员在验收单中明确表示“代表汤总签字还要检查完才能算数”,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汤总多次向合阁公司反映质量问题并要求整改。二审庭审中,福萝拉公司补充认为:二审开庭前,福萝拉公司已递交司法鉴定申请,请求对集装箱房是否甲醛超标进行鉴定。一审对本案法律关系认定有误,本案应为承揽合同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
合阁公司书面辩称,一、一审适用法律正确。福萝拉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检测报告系其自行委托,且是有偿服务,合阁公司不予认可。该检测报告的制作人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鉴定的对象错误,不应是空气,而应是可能释放甲醛的材料,鉴定标的物也仅有三间集装箱房。全部集装箱房福萝拉公司已经使用,不具有鉴定的可能性。因此,检测报告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二、一审认定事实确实、充分。任何新制作的人造空间前期都有可能出现甲醛含量超标的问题,如新购买的汽车、新装修的房屋等,集装箱房由于室内大面积采用人造木板,新安装完毕如不经常通风和采取必要的消除甲醛措施,很有可能造成室内甲醛超标。福萝拉公司所采用的设计明显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其认可的民用建筑物的设计规范,即只有门,没有可开启的窗,即使人造板游离甲醛释放量符合国家的环保标准,但由于整个人造空间不具备通风的条件,日积月累,室内空气甲醛含量肯定会超标。另外,福萝拉公司也没有采取必要的除甲醛措施。总之,即使有三间集装箱房的室内空气甲醛含量超标,其责任也完全在福萝拉公司。对少部分窗框破损生锈的,出厂前所有材料经福萝拉公司检查完好无损,销售合同第六条约定“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箱体损坏,由甲方自行承担”,所以相应责任在于福萝拉公司。即使这样,合阁公司仍进行了全面维修。另对部分渗水问题,合阁公司同样进行了全面维修。维修完好后,福萝拉公司人员签字确认,所谓的汤总在维修完工后长达一个月时间内都没有去现场进行检查,根据销售合同第六条约定,应视为福萝拉公司认可验收合格。另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福萝拉公司已实际使用全部集装箱房,并且强调现在不能接待这么多的游客的原因是没有项目和人员服务不到位,第三个原因才是集装箱气味太浓。综上,请求驳回上诉。
合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福萝拉公司支付合阁公司货款20万元;2.福萝拉公司支付合阁公司违约金4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福萝拉公司负担。
福萝拉公司反诉请求:1.解除福萝拉公司与合阁公司签署的《佛山市合阁钢构集成房屋有限公司销售合同》;2.合阁公司返还福萝拉公司已付的80万元集装箱货款并拆除运走存在质量问题的集装箱房;3.合阁公司支付因其违约行为给福萝拉公司造成的损失21585.60元;4.合阁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4月12日,合阁公司与福萝拉公司签订《佛山合阁公司销售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福萝拉公司向合阁公司订购规格为3m×12m×2.9m的集装箱房10个,单价为10万元/个,合同总金额为100万元。付款方式为:1.合同签订后,福萝拉公司应于三日内向合阁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的预付款计40万元,2.集装箱房屋制作完成后,福萝拉公司在发货前在合阁公司厂内进行验收,合格后福萝拉公司应在装货前向合阁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计40万元,3.集装箱房安装完工,福萝拉公司验收后5天内应向合阁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7%的尾款计17万元,4.其他约定,剩余3%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经福萝拉公司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一年后的7个工作日付清计3万元。同时合同约定福萝拉公司应在接到合阁公司通知集装箱房屋完工后2日内,派出现场代表会同合阁公司按合同及附件约定对板房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否则视为福萝拉公司验收合格。同时约定合阁公司提供的产品按照行业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及通用产品的质量标准,满足福萝拉公司正常使用要求,合阁公司提供集装箱房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以内的保修服务,集装箱房存在质量问题的,合阁公司予以无偿修补,并且赔偿因此带给福萝拉公司的损失。双方亦对设计图纸及工程报价表项目均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福萝拉公司分两次共计支付80万元货款,双方在2018年6月3日进行完工验收,福萝拉公司在工程验收单上提出“1、甲醛味道太大,2.窗框返锈严重,3.未做通水通电试验,4.空调孔未开”。嗣后,合阁公司对存在的漏水、板材变形等问题进行维修,2018年9月13日,福萝拉公司员工季庆好在工程维修验收单签字“代表汤总签字,还要检查完才能算数”。2018年10月26日,福萝拉公司因质量等问题发函合阁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现双方因付款及质量等原因协商未果,以致纠纷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福萝拉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能否得到支持。首先,福萝拉公司主张集装箱房甲醛超标,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及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对于居住房屋质量的要求,无法实现供客户入住的合同目的,属根本性违约,要求解除。福萝拉公司提交的甲醛检测报告系其单方制作,现对方不予认可,故无法证明系合阁公司提供的集装箱房存在甲醛问题,故也就不存在未履行保修的义务。因此,福萝拉公司以甲醛超标且未履行维修义务为由主张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次,福萝拉公司主张该集装箱房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可以解除合同。如板材变形、漏水,未作防锈处理等,针对上述出现的问题,合阁公司已经于2018年9月13日进行过维修,现在福萝拉公司未能举证仍旧存在上述问题,故其主张不能成立。综上,福萝拉公司要求解除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同时要求返还已付的80万元货款并拆除运走存在质量问题的集装箱房的诉请亦不能成立。本案争议焦点二:合阁公司要求福萝拉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根据合同约定,第三期付款的条件为集装箱房安装完工,福萝拉公司验收后5天支付17万元。第四期付款条件为3万元工程款作为质保金,经福萝拉公司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一年后的7个工作日付清。根据工程维修验收单,双方在2018年9月13日对维修后的集装箱房进行验收,现场未提出异议。嗣后福萝拉公司提出仍存在漏水、甲醛等问题,但提供的证据缺乏关联性不能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因此,视为验收合格,福萝拉公司应当支付17万元。至于质保金3万元,应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一年后的7个工作日付清,现尚未达到付款条件,故福萝拉公司的抗辩予以支持。至于合阁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合同中仅约定福萝拉公司未能按时支付款项,造成的责任由福萝拉公司承担,并未有违约金的约定,故其主张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不予支持。本案争议焦点三:福萝拉公司主张的损失能否成立。福萝拉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合阁提供的集装箱房存在质量问题,也无法证明其存在违约行为,故其主张的损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福萝拉公司支付合阁公司货款17万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合阁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三、驳回福萝拉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合阁公司负担715元,福萝拉公司负担1735元,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6008元,由福萝拉公司负担。
二审中,福萝拉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合阁公司交付和安装的集装箱房甲醛是否超标以及集装箱房所使用的装饰材料(含板材等)质量是否合格(含甲醛是否超标)进行鉴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杭州鉴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出具鉴定意见书(HJK/JD-JDYJS-2019-095),鉴定意见为:1.涉案集装箱房室内空气中甲醛含量不符合GB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13年版)的Ⅱ类建筑类别的限量要求。2.涉案欧松板,在当日现场取样的板中甲醛释放量符合GB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的限量要求。
福萝拉公司经质证对鉴定意见书的三性均无异议,认为鉴定意见能够真实反映集装箱房的质量现状,鉴定取样时间为2019年9月28日,集装箱房第一次验收时间为2018年6月3日,在长达一年零三个月后集装箱房仍存在甲醛超标问题,可以证明合阁公司交付的集装箱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及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质量标准,造成福萝拉公司无法使用集装箱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阁公司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福萝拉公司提出的解除合同并退还集装箱房、合阁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于法有据。
合阁公司经质证认为福萝拉公司申请司法鉴定超过举证期限,违反证据规则,鉴定意见书不具有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的规定,室内甲醛的影响与室内温度和体积承载率有关,具有正相关影响,即室内温度越高、体积承载率越大,装饰材料释放到室内甲醛的含量就越高。本案集装箱房楼面、吊顶、隔墙均铺设欧松板,体积承载率非常大。取样当天受阳光照射影响,集装箱房内温度至少在28摄氏度以上,而标准温度应为23摄氏度。如果修正这两因素的影响,室内空气甲醛含量应该是达标的。造成体积承载过大的原因是在狭窄的空间大量使用欧松板作为装饰材料,属于设计缺陷,而设计方案是经过福萝拉公司确认的,责任完全在福萝拉公司。欧松板的甲醛释放量是符合标准的,根据工程报价单,合阁公司销售的建材价款占总价款的95%以上,销售的不是民用建筑物。集装箱房根本没有窗。另由于集装箱房福萝拉公司已经使用过,不排除房内受到污染,鉴定结果不可信。
本院经审核对上述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
合阁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已作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福萝拉公司与合阁公司签订《佛山合阁公司销售合同》虽名为买卖,实为福萝拉公司向合阁公司定制集装箱房,并由合阁公司负责集装箱房内的板材、门窗、五金、洗浴等配件安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有误,本院纠正为承揽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一、集装箱房是否存在漏水、返锈及房内空气甲醛超标等问题;二、涉案合同是否应予解除,及违约责任问题。
有关争议焦点一,《佛山合阁公司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合阁公司在2018年6月3日工程验收单中确认集装箱房存在漏水、返锈问题,并在2018年9月13日进行维修。2018年9月20日,福萝拉公司向合阁公司反映“还漏水,顶上也漏水”,合阁公司回复“还有一点点问题”,表明合阁公司认可集装箱房经过维修仍存在漏水问题。合阁公司另在2018年6月3日工程验收单中确认集装箱房“甲醛味道太大”,但其并未在2018年9月13日维修中对甲醛异味作出处理,福萝拉公司在2018年9月21日向合阁公司反映该问题时,合阁公司也未予以否认,当前司法鉴定意见也认为“集装箱房室内空气中甲醛含量不符合GB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13年版)的Ⅱ类建筑类别的限量要求”。因此,本院对福萝拉公司主张的集装箱房存在漏水、甲醛超标问题予以确认。
有关争议焦点二,福萝拉公司认为上述问题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主张法定解除合同。对此,需结合在案证据及双方诉辩意见综合分析:
首先,对漏水问题,合阁公司提出“要不你找人做了,扣出一点费用”,表明希望福萝拉公司自行维修并扣除费用。从社会经济角度考量,合阁公司位于广东省佛山市,与福萝拉公司相隔千里,若由合阁公司再行维修,往来花费过大。同时,补漏并非高度专业性、技术性的工作,在合阁公司2018年9月13日维修完工时,福萝拉公司未及时验收,待合阁公司人员离开后才提出仍存在漏水问题,且对合阁公司该方案,福萝拉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福萝拉公司认可该方案。
其次,对甲醛超标问题,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室内甲醛与体积承载率有关,体积承载率越大,装饰材料释放到空气中的甲醛含量就越高。本案集装箱房楼面、吊顶、隔墙均铺设欧松板,合阁公司认为此系造成体积承载过大的原因,属于设计缺陷,因设计方案经福萝拉公司确认,故责任在福萝拉公司。但是,福萝拉公司是定作人,承揽人是合阁公司,设计方案由合阁公司提供,双方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了集装箱房的质量标准,合阁公司作为专业生产、制作集装箱房屋的公司,应当对自己出具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及能否满足定作人使用需求承担责任。同时,集装箱房内使用的欧松板虽当前检测甲醛释放量符合标准,但鉴定意见同时指出“欧松板甲醛释放量会随着时间逐渐衰减……涉案欧松板已经加工安装,并且集装箱房露天放置一年有余,因此无法追溯其初始状态的各项性能是否合格”。合阁公司在完工时并未向福萝拉公司提交集装箱房装饰材料欧松板的质量证明材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另一方面,依据常识,即使室内装饰材料符合质量标准,甲醛挥发仍需要多通风。福萝拉公司在微信中向合阁公司提出集装箱房不安装窗户“太闭气”,显然已经认识到没有窗户的不利影响。聊天记录同时显示不安装窗户是福萝拉公司的要求,甚至在合阁公司提出厕所加装百叶窗的情况下,福萝拉公司仍以“冬天很冷”为由拒绝安窗,由此导致的不利影响应由福萝拉公司自行承担。因此,对甲醛超标问题,难以认定合阁公司负全部责任,福萝拉公司亦存在过错。
再次,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合阁公司已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务完成集装箱房制作,所使用的钢料、板材、门窗、配件等材料均由合阁公司提供,合阁公司也已向福萝拉公司交付集装箱房并进行了实地安装,合同目的已基本实现。
综合上述分析,福萝拉公司主张解除合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合阁公司的违约行为,福萝拉公司依法有权要求合阁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福萝拉公司主张合阁公司赔偿补漏维修费用21585.6元,但其提交的费用凭证均发生于2018年7、8月份,早于方案达成时间,且部分单据为支付玻璃款和住宿费,与补漏无关,本院不予支持。对甲醛超标责任,福萝拉公司未在本案中提出明确主张,可另行处理。
另需说明的是,双方合同第三条约定“集装箱房安装完工,甲方验收后5天内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7%的尾款,计17万元”,并未要求必须验收合格,一审认定福萝拉公司向合阁公司支付该笔款项,实体处理妥当。
综上所述,福萝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16元,鉴定费68000元,合计83716元,由湖州福萝拉生态庄园有限公司负担49716元,佛山市合阁钢构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负担34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蒋 敏
审判员 周 晓
审判员 江啸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鲍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