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合阁钢构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佛山市合阁钢构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广东农垦燕岭大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初23860号
原告:佛山市合阁钢构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石工业区自编28号(土名:红石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7721277L。
法定代表人:吴燕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胜斌,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农垦燕岭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燕岭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31053H。
法定代表人:田晓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合阁钢构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农垦燕岭大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合阁钢构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佛山市合阁钢构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万 方
审判员 胡文远
审判员 邓昭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方舟
书记员曾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