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7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州福萝拉生态庄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莫家栅风车口水库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祖伟,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合阁钢构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石工业区自编28号。
法定代表人:吴燕梅,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湖州福萝拉生态庄园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合阁钢构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5民终82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州福萝拉生态庄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培良
审判员 郭杭铵
审判员 李良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