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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某某工贸公司、宁夏某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13146号 原告:宁夏某某工贸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 被告:宁夏某某工程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7月21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宁夏某某工贸公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某某工贸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316元,由原告宁夏某某工贸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