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某某工贸公司、宁夏某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13146号
原告:宁夏某某工贸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
被告:宁夏某某工程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7月21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宁夏某某工贸公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某某工贸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316元,由原告宁夏某某工贸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