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11民初15909号
原告:湖南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湖南某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