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申请人):界首市鑫兴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被申请人):六安市国泰通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申请人)界首市鑫兴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被申请人)六安市国泰通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2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界首市鑫兴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为了使今后的民事判决得到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六安市国泰通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7万元。
二、查封原告界首市鑫兴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皖KLR618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和皖K16688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两辆,不准该两辆小型普通客车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被告六安市国泰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及账号
开户银行:六安市工商银行六佛路支行
账号:**********00008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