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鑫兴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界首市鑫兴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六安市国泰通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申请人):界首市鑫兴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被申请人):六安市国泰通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申请人)界首市鑫兴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被申请人)六安市国泰通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2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界首市鑫兴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为了使今后的民事判决得到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六安市国泰通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7万元。 二、查封原告界首市鑫兴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皖KLR618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和皖K16688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两辆,不准该两辆小型普通客车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被告六安市国泰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及账号 开户银行:六安市工商银行六佛路支行 账号:**********00008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