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鑫兴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界首市鑫兴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六安市国泰通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界民二初字第00053-2号 原告:界首市鑫兴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六安市国泰通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界首市鑫兴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六安市国泰通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界民二初字第0005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告六安市国泰通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7万元。2014年11月12日,原告界首市鑫兴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界民二初字第00053-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界首市鑫兴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六安市国泰通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7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界首市鑫兴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皖KLR6**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和皖K166**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两辆小型普通客车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查封。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被告六安市国泰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及账号 开户银行:六安市工商银行六佛路支行 账号:1314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