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82民初1301号
申请人:界首市鑫兴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界首市东旭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82790147049X(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贵通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开源大道3号院内2号厂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QEM51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界首市鑫兴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贵通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界首市鑫兴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贵通电力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1050元或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贵通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为:2993412041320190000170)给予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界首市鑫兴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贵通电力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105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安徽贵通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贵通电力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3月18日至2020年3月18日)。
查封被申请人安徽贵通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动产的期限为二年(自2019年3月18日至2021年3月18日)。
查封被申请人安徽贵通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8日)。
案件申请费1825元,暂由申请人界首市鑫兴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