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82民初1301号之一
原告:界首市鑫兴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界首市东旭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790147049X(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界首市鑫兴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安徽贵通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开源大道*号院内*号厂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QEM51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界首市鑫兴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贵通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界首市鑫兴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界首市鑫兴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界首市鑫兴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16元,减半收取计2608元,由原告界首市鑫兴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