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鑫兴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皖1202行初168号
原告界首市鑫兴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界首市大黄镇创业园鸭王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79014704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清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00MB19391321。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法律顾问。
被告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住所地界首市人民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82MB1853873A。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界首市鑫兴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决定及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认定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9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界首市鑫兴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界首市鑫兴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