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盛泰和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与北京易盛泰和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620号
原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易盛泰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诉被告北京易盛泰和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双方于2015年4月13日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97元,减半收取479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嫣
人民陪审员路会利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