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盛泰和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易盛泰和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27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易盛泰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22号楼二层西侧13201-08。
法定代表人,陈建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科杰,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鼎信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大东明工业区第5栋一楼A区。
法定代表人:刘凤花,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绿航星际太空科技研究院(原深圳市太空科技南方研究院),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高桥工业园工业三路龙口工业园*#、5#厂房及宿舍。
法定代表人:许楫,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蕾蕾,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易盛泰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盛泰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鼎信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达公司)、深圳市绿航星际太空科技研究院(以下简称绿航研究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7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易盛泰和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认定事实明显有误,存在严重的内在逻辑错误,应当予以撤销。1.二审法院采信证人李某的证言有误,鼎信达公司在一审并未提出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二审期间证人直接作证明显违法。证人李某在作证前旁听案情严重违反程序,而且证人李某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其直接雇佣的,其证言是为逃避责任而做出的虚假陈述。2.二审法院在***未提出与易盛泰和公司存在雇佣关系,且易盛泰和公司明确否认有雇佣关系的情况下,仅凭李某的证人证言推定易盛泰和公司与***存在雇佣关系,属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二审法院判决易盛泰和公司多承担5万余元,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属于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所进行的严重违法裁判,严重违反民诉法规定,严重损害了易盛泰和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诉讼费由鼎信达公司承担。
绿航研究院提交意见称,绿航研究院与***不存在雇佣关系,绿航研究院作为涉案项目发包人,已支付相关工程款项,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判决绿航研究院承担连带责任理据不足。
本院审查期间,深圳市绿航星际太空科技研究院提交的深圳市民政局的批复(复印件)显示,深圳市太空科技南方研究院更名为深圳市绿航星际太空科技研究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
关于***是由哪方当事人雇佣的问题。本案中,***在一审确认其曾由李某介绍安排到涉案工地工作,并由李某发放工资,因此,李某的证人证言与本案的基本事实有关,二审法院同意鼎信达公司申请李某出庭作证,符合证据规则。本案事故发生在鼎信达公司与易盛泰和公司工程结算之后,李某在诉争合同完工后已从鼎信达公司离职,***的工作由易盛泰和公司的员工周奇安排,工资也由易盛泰和公司支付给李某,再由李某支付给***,结合上述事实,二审判决认定易盛泰和公司与***存在雇佣关系,认定事实清楚。易盛泰和公司认为李某的证言是虚假的,但没有提交证据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易盛泰和公司该申请理由不成立。
对于易盛泰和公司垫付的医疗费用问题。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损失的数额时,已扣减了易盛泰和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因一审判决易盛泰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一审判决扣减了易盛泰和公司已支付的费用,而二审改判易盛泰和公司直接对***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易盛泰和公司仍应对全部应赔偿的损失承担责任,二审判决并没有判决易盛泰和公司多承担5万余元的责任。
综上所述,易盛泰和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易盛泰和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永明
审判员  谭 甄
审判员  何曲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镜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