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

益阳梁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9民终4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梁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高新区团圆路与凤山路交汇处中梁龙泉台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海棠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益阳梁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2)湘0903民初6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益阳梁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益阳梁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益阳梁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972元,减半收取3986元,由上诉人益阳梁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