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6民终2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华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环市一西路北侧城西路东侧海岛假日3号5号连接体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国岛(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海棠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四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龙春商业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海南华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阳公司)、海南四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24)琼9002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多公司、被上诉人益阳公司称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华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益阳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华多公司、四通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征询华多公司、四通公司意见,华多公司、四通公司均表示同意华多公司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益阳公司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华多公司、四通公司均表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因此,华多公司、四通公司均同意益阳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应认定华多公司同意撤回上诉。益阳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本院准许益阳公司撤回起诉,依法应同时撤销一审判决。华多公司是基于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被撤销后,华多公司上诉的利益已不存在,故对华多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24)琼9002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
二、准予原审原告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416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上诉人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海南华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