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02执保771号
申请人:***,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申请人: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住益阳市赫山区海棠路228号。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502民初547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118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为165.5元。
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9283.5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执行员***
书记员校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