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02执保771号 申请人:***,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申请人: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住益阳市赫山区海棠路228号。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502民初547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118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为165.5元。 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9283.5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执行员*** 书记员校珊